2024年12月30日13时46分,王某龙驾驶车牌号为宁CJ***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红寺堡区燕然路与人民街路口左转弯时,与沿燕然路由南向北行驶黄某飞驾驶车牌号为宁A1***H的小型轿车相撞,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当事人王某龙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(七)项“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:(七)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,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先行。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。”
当事人黄某飞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“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”
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当事人王某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,当事人黄某飞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。(红寺堡交管大队 周克娜)